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 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反思总结(精选8篇)
总结是对某种工作实施结果的总鉴定和总结论,是对以往工作实践的一种理性认识。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篇一11月2日,上海xx工程有限公司1名工作人员在上海xx发电有限公司进行钢架油漆施工时,从平台高空坠落至河道护坡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3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火电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号机组电除尘安装钢立柱过程中,立柱倒塌砸伤1名正在进行防腐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11日,xx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平顶山姚孟第二发电有限公司5号机组脱硫改造施工中,电焊焊渣引燃吸收塔内部除雾器工程塑料,引发火灾,致使1人死亡。 11月11日,xx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阿拉善电业局35千伏乌兰布和输变电工程61号杆塔组立工作中,擅自使用挖掘机进行吊装作业,起重过程中钢丝绳断裂,电杆掉落砸中1施工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17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4号机组4号煤仓进行清煤作业时,煤仓内存煤坍塌,1名作业人员被埋,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28日,潮州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电网潮州潮安供电局10千伏杆塔导线更换施工中,1施工人员未经许可擅自登塔作业,造成触电死亡。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篇二华晋明珠矿安监处全体人员在此保证,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严格按照华晋公司要求,积极落实“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的内容与目标,努力监督检查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彻底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郑重保证: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我矿下发的各项文件、制度。 三、严查各类隐患问题,严格监督隐患整改全过程,严肃查处各类三违现象,坚决做到“有患必整、有违必罚、绝不手软”。 四、坚持学习培训制度,认真学习煤矿相关安全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五、绝不贪图小恩小惠,坚决做到“不卡、不拿、不要”,秉公处理各类隐患与三违行为。 我们安监处全体人员在此保证,如有违反上述内容,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决定。 保证人: 10月15日。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篇三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服务。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 (四)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六)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已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前两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治理情况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与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自查自改自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及绩效考核、激励约束等相关制度,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差异化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对于整改难度大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方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督办。 第二十四条已经取得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对经停产停业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谁负责监管,谁负责公开”的原则将所监管监察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内容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关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大事故隐患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未在信息系统中报送的;。 (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数据的;。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未履行职责,及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由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相应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的;。 (二)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移送的;。 (四)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篇四为巩固供应站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强化全员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的实现,供应站仓库队积极落实供应站“强三基反三违抓整改保安全”为主题的“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活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入手,从冬季“六防”装卸物资安全外出配送安全库房安全等几方面全面抓好安全工作。活动期间我们全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对“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活动进行了安排,对全队的活动进行了部署和要求,抓好竞赛活动的发动组织检查和考核,做到有布置有活动有总结,确保竞赛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同时,队安委会每月召开两次例会,总结前期安全工作,并安排部署下一步安全工作。 活动期间我们根据各个库房的不同特点,深入到库房现场按照安全等级对每一个库房建立各类清单和分析记录,逐步健全仓库队的hse管理体系,使得我们的安全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同时,重点建立和完善五项责任制:即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重点库房安全责任制基层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等五项制度,做到责任明确到人考核落实到人。进一步加强活动的日常管理。做到“五到位”,即: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检查到位考核到位奖惩到位。 强化“三个教育”(即: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法制教育安全质量教育),提高认识,增强抓好百日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当前,仓库队的各项工作正处于年底收关阶段,同时也是全年总体工作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犹为重要。今年以来,我们仓库队安全生产方面一直常抓不懈,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安全管理和群众安全监督方面还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因此,我们向职工大力宣传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活动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层层动员,广泛发动,激发广大职工参加百日安全竞赛活动的积极性,营造竞赛活动的热潮,同时也是增强职工安全防范意识,然大家意识到安全问题应时刻小心注意,不仅八小时之内注重安全,八小时之外也不能掉以轻心,认真做到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百日安全活动期间,我们认真开展“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由基层干部带队组织库房的安全普查,共检查了项次,检查覆盖面达到了%,对查出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能执行整改的当场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向站有关部门进行汇报。组织进行安全专题检查。 在百日安全竞赛活动期间,我们积极开展了安全大讨论活动,针对冬季“六防”装卸物资安全外出配送安全库房安全等几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让每一名职工都参与到讨论当中发表自己的意见,让大家互相“揭短”,指出大家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安全违章行为,让大家在以后的工作中改正违章行为,用正确的行为来保证工作的平稳顺利运行。 回顾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活动以来,我们仓库队上下团结一心,时刻将“安全工作”这个核心思想落实每一项工作当中,通过自查自改的方式整顿了安全隐患,通过学习教育的方式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通过安全大讨论的方式明确规范了职工在工作中的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篇五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篇六我矿在县委、县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安委会的精心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以“打造安全高效的矿井、创建安全生产品牌、建设安全和谐矿井”为核心,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安全发展”理念,以建设安全高效现代矿井为目标,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安全发展、科技创新,切实加强我矿井“三基三严三强”工作,认真落实,坚持“依法、规范、安全、有序、和谐”的原则,以“安全发展、安全发展”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推动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有效地遏制了我矿的事故发生,有力地保障了我矿生产安全和全面进步,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xx年来开展各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了切实做好我矿井“三基三严三强”工作,我矿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的“三基三严三强”专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煤矿“三基三严三强”专题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及工作方法、时限,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的“三基三严三强”专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确定了工作重点及工作措施,为“三基三严三强”专题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强化管理、提高素质。 1、加强了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落实了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矿井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档案。加强了矿井安全监督管理,完善了各项安全技术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大了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提高了矿井安全监管质量,杜绝了事故发生。 2、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综合素质。我矿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为目标,以安全管理为重点,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程、“三标一体”工程等建设为主线,以“安全教育培训年”活动为载体,不断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有效防范和遏制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力地促进了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我矿坚持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并结合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标准,制定了各项工作措施,确定了各项工作任务,确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确保了我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确保了我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3、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办法》要求,我矿在全矿范围内认真开展了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各项工作,并结合本矿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开展了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和全矿各工种人员的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错,我矿按照规定及时下发了《质量标准化工作督查通报》,要求各工种工人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质量标准化考核。 三)、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4、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我矿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定,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教学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教育培训,全年组织培训230余人次,并开展了以“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百日大赛”及“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技能演练”等活动,提升了全员安全技能和业务水平。 5、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教育考核制度,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我矿坚持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主线,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契机,以“标准化”为抓手,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矿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矿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程及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地遏制了事故的发生。 6、强化现场管理,提供安全服务。我矿严格遵守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篇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工段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段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按督办应进行监控。隐患信息档案的建立按督办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排查与报告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当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按督办,按督办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班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总结教训篇八xx年,我村在街道党工委和安全办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工作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年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劳动保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力地促进了单位生产的安全、平稳运行。 1、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村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在工作中坚持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任务同部署、同组织,年初有计划,年中有小结,年末有总结。同时,设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在村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网络的基础上,一些企业也建立了安全组织网络,进一步完善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安全管理体系。 2、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村与各企业签订了生产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结合各自实际,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个人,形成了人人有责任,人人负责安全生产的良好态势。 1、完善制度管理。年初村在总结以往经验、剖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依据上级要求,对安全生产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分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三大块,使之更符合企业现实发展要求。做到各项工作和操作有章可循,责任明确,发生问题用制度“说话”。 2、加强职工安全素质培训。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的学习,我们在村安全领导小组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动员有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每周学习时间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各级安全生产文件的学习。 二是加强职工岗位技能教育。上半年我们组织开展了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素质。 1、加强职业劳动保护,关心职工安全健康。积极宣传职业劳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规定要求,按标准向职工发放日常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重视特殊作业人员的保护,为各基层所配齐配全各种工具和安全操作装备,坚持持证上岗。 2、加强安全检查,积极整改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各项检查、考核措施,我们采取定期检查与抽查,经常性的对企业生产现场、安全重点管理部位、机电设备等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对于每次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指令责任部门限期整改,并实行“跟踪复查制”。上半年共整改安全隐患6项,真正做到了事故隐患不遗留、事故苗头不放过,消除了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切实保证了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现场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将时刻牢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时刻牢记今年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年的主题,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