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 行政法理论文(模板17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一11月3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超市达成食品销售协议,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于货款未全部兑现前,商品货物法定处理权属于甲方。 ”后被告向原告购买糖果等食品,计货款51830.06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3月2日支付1万元,并书面承诺余款于同年3月10日付清,但届期未按约履行。原告于同年3月13日从被告处拉回部分货物,价值11643.85元,被告尚欠余款30186.21元。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法定处理权”是指在b超市未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享有的对所供货物自由处置权利,当然包括拉回货物。其拉回货物正是依此约定。被告方b超市则辩称,既然原告有此法定处理权,要求原告按协议约定拉回全部货物,双方就此清结,互不拖欠。原告称,其放弃这一“法定处理权”,并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拖欠货款,应负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10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b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货款30186.21元、偿付原告a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60元。 应该说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最终判决结果也于法有据,合情合理。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判决中并未对“法定处理权”这一约定给予适当的说明,亦未对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拉回货物这一行为准确定性。由于本案所涉合同签订于新合同法施行之后,其法律适用依据当为新合同法。细究本案我们发现,这起貌似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我国新合同法中有所规定但并未详尽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1910月1日新合同法的生效施行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合同法创设了诸项新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该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此即构建出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交易实践由来以久。在合同法之前,民法通则也曾为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余地。民法通则第72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正是继承了民法通则这一精神,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按笔者理解,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虽未明确使用“所有权”一词而用了含糊不清的“法定处理权”一词,然究其实质,此“法定处理权”的权利内容与所有权诸权能无异,所谓的“法定处理权”实质乃是所有权。本案所涉协议第七条即可理解为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据此可以认为当事人这一约定当属合法有效,原告a公司在对方未付款时,拉回部分货物是其依约行使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 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对所有权保留之性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两种不同看法,一说认为,所有权保留在法律上为一种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此为德国和日本的学说,此种理论并未将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买卖价金取偿的担保权对待,仍然将之作为一种特殊买卖对待,即所有权保留买卖为所有权随着买卖价金的付清而移转于买受人。另一说认为,所有权保留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其主旨在于通过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以期保障买受人能按期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 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特约,必然兼具物权和债权双重意义。在第一层面即物权意义上,出卖人享有在买受人未全部付清价款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在付清价款时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到期支付价款的义务。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我国现行法体制下,尚需立法承认其地位。在第二层面即债权意义上,具有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可视为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承担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即出卖人享有取得价款的权利,承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则享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前一物权意义上权利义务为后一债权意义上权利义务实现的保障。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属于提示性条款,即提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所有权保留制度以保障自身权益,并无强行性。以合同法的一个提示性条款所构建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显然极不完备。尽管合同法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将法律留下的空白留于当事人自己约定,但是当出现当事人的约定非常简约的情况,法律应对就显得束手无策了,本案即遭此困境。为此,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有以下四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出卖人是否有权放弃所有权而径直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 如前所述,所有权保留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旨在实现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当然可以放弃其享有的所有权保留这一物权,而依合同法之实际履行原则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担保物权的债权中,担保物权人可以放弃其所享有之担保物权,而使之变为一般债权一样,此均由当事人权衡决定。放弃担保物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一般债权,其仍可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这在我国合同法已规定“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尤为可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即是法律依据。本案中,a公司从b超市拉回部分货物是a公司作为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之行为,后a公司放弃其对未拉回货物之“法定处理权”而要求b超市支付货款,是a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b超市实际履行义务之行为,两行为均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出卖人行使保留之所有权后是否还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0元,是依权利人的主张按未拉回货物之价款30186.21元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出来的,法院支持这一请求于法有据。然而权利人a公司本可主张更多权利,如要求被告按全部未付货款51830.06元的每日万分之四偿付利息,也应支持。 第三,买受人可否以未取得所有权为由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并以此解除合同? 取回标的物是出卖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按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原则,出卖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行使该权利。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价金之义务,当然无权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更不可就此解除合同。显然被告b超市的抗辩不能成立。原告a公司完全可以放弃“法定处理权”,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义务,或行使“法定处理权”,取回标的物,并解除合同。 第四,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利益如何保护。 权利的平衡是民法重要原则。本案由于买受人违约在先,故前文主要结合案例探讨出卖人利益保护问题,并未直接涉及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然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始终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虽然交付给了买受人,但所有权并不随之转移,买受人享有的仅是期待权。如果出卖人在买受人按约交付价金之后,不将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或出卖人在买受人交付价金之前将此物再转让他人,即一物二卖,买受人的利益如何保护?依传统法律规则,买受人只享有向出卖人要求违约赔偿的债权请求权,这显然有违买受人签约之初衷。合同法中虽也规定了实际履行原则,但合同法的权利属债权,债权作为相对权,显然不能对抗作为绝对权的物权,因此仅靠合同法中的实际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形式尚不足以保护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传统理论把买受人的期待权物权化,或定性为“不完全的”所有权等概念,但这一做法将导致所有权观念的紊乱,不利所有权制度维护“静的安全”之目标实现。笔者以为将所有权保留定性为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可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依这一定性可产生如下规则: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在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和履行完义务前,出卖人虽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然其保留之所有权仅为担保意义上的所有权,其时,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在买受人依约付清价金之后,所附条件即成就,所有权自然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当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据此,买受人在合同期限未至之前,可以留置该标的物至合同约定期满之日以对抗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在此之前,买受人依约支付了价款或履行完义务,即当然享有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其未支付价款或未履行义务,出卖人可收回其保留之标的物并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这一规则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具体操作中又稍有区别:在动产买卖中,先买人依占有即可直接对抗后买人和出卖人;在不动产买卖中,由于涉及登记问题,必须完善登记制度。可作如下规定: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在交付之后,双方当事人将所有权保留约定登记在册,在所有权保留约定失效之前,出卖人不得再次转让标的物。这一规则较好地兼顾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民法中的衡平原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物权法正在紧张的草拟之中,将所有权保留这一非典型物权在物权法中法定化并确立相关具体规则,实属必要。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二公法权利使用的目的是约束行政机关,引导行政人员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作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所持有的法律地位概念的总结,公法权利可帮助行政人员更好的依法行政,可以引导他们从法学角度思考与运用权利,使行政程序更加符合群众利益,同时,法官也需要将公法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作为行政诉讼的标准之一。但当前行政法中对公法权利的界定与研究依然较少,这也是造成行政法理论不完善的关键因素,一定程度上使各项规范与法律的履行将更加有难度。 行政法的出台在于保障人权。包含人本身,还包含了“相关权人”、“受害人”等“间接相对人”,包含了与权利保障人无关的人员,称为匿名公民。这一权利规范不仅将行政法作为基础,还将物权法、宪法作为保障。此外,行政职权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者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请权等均有着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平等,这种平等关系下才能形成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也是各项人权法规建立的基础保证。行政法中完整的可以支持行政法落实的宪法命令缺少,由此,公法权利仅以一个课题形式出现,必须成为一种行政学描述或者指导性研究才可以满足人权要求。另一个值得紧张的问题是,公法权利实施的基础是具备主观诉讼标准,要想将行政诉讼功能真正实现,就要在实践中正视公法权利问题。但是理论上行政法仅是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命题体系,“行政”与“法”的关系是核心,保障人权并非是主要目的。行政人员的各项行为是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判定工具就是行政法,但是行政司法审查上没有体现出来,只要是权利受到任何威胁,均有权起诉。由此,不能简单的将行政法学原理运用到行政诉讼法学中,对确保其稳固的根基进行寻找,才能实现双向流动的行政法学支架式结构。 二、构建与体系。 1、公法权利分析性结构“公民由公民法获得权利”,这一观点可以作为构建公法权利的起点,可以看出,公法权利与公法、权利等单一概念存在密切联系。由此,必须围绕权利命题将命题分解,逐层将问题本质揭露出来。个人或者组织权利予以支持有着正当理由,并且与法律地位、关系之间存在互通性,这些关系之间构成了三阶层模式的基础。第一层阶层是权利立证问题,也可以说是问题层,法教教义学论证直接与法律相关;第三个阶层围绕“法力”问题,是主观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满足既定义务的能力;第二个阶层是权利分析与构造。具体来说,对于某件事或者某个人的主观权利的了解,是以上关系之间的相互认识与了解。而定行为权利为权利人所具备时,义务人同时也具备了履行这一行为的基本义务。公法权利可以从层面上清除解释公民权利,即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或者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公民、国家、自由或者请求是构成的基本要素。可以转换为以下关系:个人或者组织这些都是公民范畴,面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与平等,或者国家享有的请求权。人民一旦享有这种权利就同时享有请求权,国家不仅具备权利,同时还需要履行义务,这样解释,权利被认为是公法权利就理所当然了。但是这种权利与义务并存的情况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宪法赋予给行政机关的其他职权,也需要连同国家意志一起服从,针对行政法来说,可以将公法权利总结为:公民面对行政机关时享有的自由,或者对行政机关享有的请求权。2、公法权利类型与体系分析性分类方法与类型化方法是公法权利分类时,法学上提供的两种方法。前者通过抽象与模糊涵摄形成最高概念的形式体系。而后者则是借助功能关系,通过要素的变化,出于法律目的构建的‘体系。前者更加清晰、明确,但是功能僵化不可避免,有着空洞的内容,而后者灵活性于针对性强,但是体系本身模糊有歧义。必须有典型的分析法要素才能将两者矛盾化解,但是难以将要素关系固定,造成概念自身的开放性增强,但必须通过理性论证进行要素增减。 三、论证与应用。 1、法条规定的公法权利立法者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了公法权利,比如在《行政许可法》有如下规定:“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申辩权、陈述权是基本享有的权利”,这条法律将公民、法人作为了享有权利的主体,行政机关则成为义务人,通过法律清晰将公法权利基本要素体现了出来。因很多权利对应义务,可以非常容易的从法条规定中将公法权利推导出来。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保护权”,可以间接说明该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予以保护及尊重。但是依然有些义务,行政法教义学认为不能产生公法权利。但法条中给出了行政机关的义务,是否对应公法权利,此方面依然有争议。一般来说,物权法作为私法,与公法毫无联系,但是从法条上可以看出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均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侵犯”。“任何单位”实际上将行政机关包含在内了。此外,行政权与物权之间形成了某种关系,比如“行政保护物权”、“行政消灭物权”等,如果转化为公法权利,就是物权人针对行政机关享有自由以及请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由此可见,可以将“公民在物上的权利”称之为“典型主观公权利”。2、法条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较为模糊法律条文中对公法权利的规定模棱两可,这种情况具体体现在:法律条文在制定时就存在缺陷以及定义上存在模糊。法条缺陷可以称之为续造问题,法律解释问题则是定义模糊体现的。法律在行政原则上有优先权,可以续造法律,这种情况就让行政法的权限缩小了。但是宪法中的公平原则,促使行政法的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在行政法中满足信赖利益要求,也就是续造出的权利。宪法对权利的定义较为特殊,分工结构促使行政机关对公法权利的解释更加全面与具体,这是公法权利得以明确的基础。由此,对于公法权利的清晰规定,重点在于法律解释。 四、结束语。 公法权利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学术研究的重点,行政法学面对日益增大的法理压力,促使其接受并且思考公法权利这一概念。当前,很多学者已经通过不懈的努力收集资料,运用更加成熟的法律进行公法权利的研究,相信公法权利在不久的将来会真正成为公民受用的权利。 【参考文献】。 [2]张雅琳.论公民公法上的权利义务与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区别和联系—以行政法和民法为视角的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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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新少.公法视域内行政监管范围研究[d].中南大学,2025.[6]陈太清.行政法与民法的调整界限研究[d].东南大学,2025.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三(一)上位法与下位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员的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在宪法侧重的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而成的,同时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另外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也要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而行政法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而产生,所依照的法,便是宪法,不仅政府需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而且在行政法的制定程序上,行政法的基本精神不得违背宪法,而且行政法的制定也需要借鉴宪法,同时也要接受全国人大的审核才能生效,因而宪法要优于行政法。 (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作为派生法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不得违反我国根本大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行政法作为宪法的派生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样,行政法不仅要接受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审查,另外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对行政法中的具体条文提起违宪审查,维护具体个案的公平正义。 (三)法律的保护对象相同。 规范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使国家权力能够正确行使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为了规范政府职权的实施,明确政府责任也需要对行政法进行制定与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但最终目的是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的不法侵犯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法益和遵循的价值理念相同。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基本的价值理念,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另外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s威的自由,因而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中看出宪法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遵循的价值理念,而行政法也规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及在涉及自身的利害关系时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诉权与遵循平等自由公正法治的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中关于财产法益的现实性问题。 (一)行政征收财产的‘保护。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规定在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行政法的行政强制中的基本原则中也明确了适当性原则即均衡原则,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托党性原则,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和必要性原则,选择适当的方式,达到目的为限度,但是在现实案例中,行政征收与强制执行中,在房屋征收尚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拆造成强拆事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但在现实中只存在强拆事件并没有出现对房屋的保护。 (二)行政征收主体不合法。 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任务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是可以被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重要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并对实施行政征收单位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实施房屋征收的单位多是以具有盈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公司,而且并未取得房屋征收部门的授权,即实施房屋征收的单位并不具备法律资格,同时房地产公司在行政强拆的过程中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并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大多是以民事责任进行赔款。另外,行政征收部门在实施行政征收的过程中并未发挥有效的监督与审查作用。 (三)行政征收补偿方案的无效性。 行政法规定在进行行政征收之前,征求公众的意见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但现实房屋征收补偿条款并未达到被征收人的一致同意或大多数人的同意,而且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行政征收实施单位即房地产公司会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拆,严重危及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行政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在行政征收实施单位在未取得行政征收授权的情况下以及公众与政府在行政征收补偿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非法对行政征收财产进行强制拆迁,多数情况下危机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四论文摘要:文章从分析我国行政决策的现状入手,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行政决策科学化的一些构想。 一、我国行政决策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各级决策层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决策观念有了转变。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推动决策观念的转变,中央政府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积极鼓励软科学研究,结合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建立起新的决策理论,形成支持科学决策的知识体系。二是普遍进行干部培训,以普及决策科学为重点,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强化决策者的科学决策意识和技能。三是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在宏观决策中注重程序化的多方案论证,把决策科学化付诸实践。当今的许多重大决策,如三峡工程建设、农村改革与发展、沿海开放、价格体系改革等都是在集中专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权衡利弊,最终决策的。 2.决策制度逐步完善。决策制度的完善既包括建立健全属于决策体制内部的具体制度,也包括从制度层面上改善决策的大环境,如废除干部领导终身制,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权力下放等。许多重大的基建、技改项目一般都要先经过有关专家组或专门机构审查、评估,再由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制定了议事规则,对同级政府提请审议的议案有明确的审议程序和时限,以前极少有过的“否决”现象,现在则时常可以见到。大量的行政事务,过去长期由党委包揽,现在则由政府决策,还政于政,随着各级决策层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决策制度日趋完善。 3.决策辅助机构开始建立。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就普遍恢复或建立了政策研究机构和信息处理中心,为决策层提供信息收集、咨询建议以及方案论证等,以此来辅助决策。另外,由于网络和计算机的普及化,信息的流通越来越通畅,社会上的各种信息、调查、咨询机构也纷纷出现,加入了辅助决策的行列。 4.决策手段走向现代化。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一批新兴理论为决策行为提供了新的`方法论,推动决策科学向高层次发展。互联网的发展,为科学决策开拓了更广泛的信息渠道。问卷调查、模型分析等方法也在决策过程中普遍采用。 二、我国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纵观决策科学化发展进程,可以发现我们已经实现了由经验决策为主向科学决策为主的转变。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偏低。决策科学化首先要求民主化,但不少决策者仍然以自己的倾向为决策依据,专家智囊和政策研究人员只能按照领导的意图做“命题文章”,给领导的意见披上“科学”的外衣,由以前的一个人说了算变成一个人替大家说了算。 2.辅助决策机构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有些机构名为研究所、信息中心,实际功能却蜕化成起草文件和报告的秘书班子。另外,由于行政体制造成的条块分割、部门所有,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些研究机构,制约着他们作用的发挥。 3.战术研究多,战略规划少。一些官员总想为自己增加政绩。在决策时视野狭窄,缺乏宏观考虑,忽视长远目标和总体规划。造成这种状况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现行干部体制存在弊端,使一些干部为追逐利益而发生许多短期行为。 4.决策机构内部结构不尽合理。表现之一是决策的专业化程度不高,政府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影响效率的最大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部门内部职责含混,责任难以追究。表现之二是决策多,执行少。形成了一种新的结构失衡,影响决策的整体质量。 三、改革我国行政决策制度的建议。 1.明确决策主体的自身定位。从决策主体的形式特征看,公共行政决策主要是政府的决策。随着时代的发展,当今的决策主体已经包括政府决策层、各类智囊机构和专家系统以及各种社会组织。政府决策层作为决策主体的主导部分,拥有对决策方案的最终裁定权,但它在整个决策系统中的地位已由唯一变成部分。在科学决策中要提高对专家系统的重视程度,发挥专家学者的特殊作用,不断提高公共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政府决策层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决策需求,二是参与方案论证,三是做出最后决断。由于不能事必躬亲,所以,全面掌握宏观情况,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方案进行严密的评估论证,是政府决策层最应该下功夫的环节,这个环节也恰恰是科学决策过程的核心。 2.准确把握决策内容,努力提高公共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一是明确决策指导思想,把握决策方向。公共行政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本质追求,是最直接和最能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想的政府执政行为。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决策议题。公共行政要协调和解决的公共事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因此,在选择决策议题时,要准确把握决策内容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位置,综合考虑所制定公共政策和工作方案的相关联系,认真分析这些政策、方案实施的制约因素及其积极和消极影响,还要科学评估公共政策和工作方案对各社会群体利益的影响及其能否有效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更好地体现公共行政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完善决策方案。通过深入科学的调查研究取得准确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提出有针对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3.严格规范决策过程,不断完善公共行政决策的制度程序。一是尽快实现决策程序法制化。从促进决策者的观念转变,实现决策层的重新定位,到规范决策过程,完善决策的方式方法,再到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健全对决策的监督,都应当建立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二是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坚持公共行政决策的民主原则,首先要在决策方案提出和选择过程中充分调查和反映民意,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方案需要经过公众听证,在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推行重大决策公民表决。三是要有完善的程序制度。关于公共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很多,其中特别需要强调“多方案选择”的程序制度,管理学经常讲:管理就是决策,决策就是选择。而选择的基本条件就是多方案的提供,因此,在决策的程序上明确规定必须提供多种方案才能够讨论和决策,是非常必要的。 4.现代手段和传统方法有机结合。互联网使决策者可以获得大量决策参考信息,但社会调查仍然是重要的决策手段,社会调查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是了解客观实际的一种基本手段。所以不能因为信息时代的到来就忽略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和系统分析是同一决策过程中两个不同的阶段,两种不同的方法,应该综合应用。 5.认真抓好决策执行,落实决策的责任追究。决策的执行对决策本身乃至整个管理过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政府机构对社会行使广泛的公共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政治、行政、道德责任。对于政府公共行政决策来说,既然享有决策权力,也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决策责任追究制的核心在于落实责任,而判断有无责任,关键要看决策实效。决策是不是正确,应依据决策执行的结果做出评判。如果确因决策本身失误造成执行失败,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损失,参与决策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只有建立了以结果为导向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使所有公共行政决策者认真负责地行使决策权。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五在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给出了这样的概念“依法行政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因此,我认为,依法行政原则是是行政法的生命,是行政法的基本,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其含义包括: (一)、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的行政活动都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做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的行政活动都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包括: 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程序正当。 在行政法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了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1、信息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在公开之列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3、公务回避: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的公务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无利害关系时,但由于其他的原因影响客观中立时,也应回避。如行政处罚中已经参与了某一案件调查的人员,由于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时,可能已经对案件形成了难以改变的固定的看法,就不适合担任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三,高效便民。 高效便民原则是针对行政活动的效率提出的,因为一个好的政府,其行为应当是合法的,也应当是有效的。包括: 四,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诚实,即信息真实,行政机关无论面对特定对象,还是普通公众,它所提供的信息都应当是真实有效的,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进行欺骗2、信用,即信赖保护,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规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确因法律变动、情势变更、公共利益等原因而必须改变它们时,除了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 五,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论,权责统一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有权必有责。试想一想,如果行政机关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那么结果会是什么样呢?结果只能是权力被滥用,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对于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来讲,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明白权力是人民给的,行使权力是有责任的。 第三,用权受监督。杰斐逊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谈论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锁链限制他们,防止他们作出伤害人的事情”。这表明对权力实施监督的重要性。没有监督的权力,即使法律责任设定得尽善尽美,也将导致;第四,违法要追究。违法要追究是保障权利运行规范正确、责任落实到位的最后手段,只有违法行为得到追究,才能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落到实处。 六,总结。 首先,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具有公共性质,以整个社会为对象,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如果行政活动可以随意实施而无需承担责任,就会引导整个社会进入无秩序状态。其次,行政活动是以行政权力作用于公民、社会团体为特征。公共权力的运用就是以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权益产生某种影响力为特点。如果这种活动可以不负责任,任意影响而无需负责,那就将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权益构成极大的威胁,从而危及到整个社会。再次,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基于我国特定的国情。我国有着较长期的历史,封建传统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彻底根除。官贵民贱、官本位、官管民等封建意识很强烈。相反,责任意识却很淡漠。而新中国建立以来,依法行政未得到提倡和重视,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官员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观念并未成为普遍的意识。因此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我国行政的基本原则,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树立起责任行政的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将会起到积极的巨大的作用。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六长久以来信息的不完备是影响管理者进行理性判断和决策的直接原因之一,而现有的数据库系统虽然可以高效地实现数据的录入、查询和部分统计等功能,但是无法发现数据中存在的关系和规则,无法根据现有的数据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杭州市西湖区院为了在检察业务信息、队伍建设情况和综合行政事务方面辅助领导决策,建设应用行政决策辅助系统,将各科室以往分散的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并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平台的优势,通过系统提供的多种分析功能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将各类数据转化为院领导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它的实施使得行政决策者可以在广泛了解决策所需信息的前提下进行决策,避免了靠经验决策和决策信息不完备导致的决策的盲目性现象,从而提高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支持与强化行政决策过程。 一、系统架构及技术分析。 系统架构主要由数据仓库系统、模型库系统、知识库系统及可视化接口4部分构成。采用的关键技术是数据仓库技术(dw)、数据挖掘技术(dm)、在线分析处理技术(olap)。 (一)数据仓库的作用。 电子政务的决策过程是一个从非结构化数据中抽取结构化信息,再提供非结构化决策分析结果的过程。因此,为了营造良好的电子政务决策数据环境,获得高质量的数据分析结果,建立适合政府决策的数据仓库系统是电子政务决策支持系统的关键环节,以确保政务系统中的数据能够更好地发挥分析、决策的作用。这种数据仓库系统的功能要能向两个不同方向拓展,一是广度计算,二是深度计算。广度计算是使数据仓库系统的应用范围尽量扩大,能基本涵盖市级政府决策、服务的领域;深度计算使数据仓库系统克服了以往数据库简单数据操作处理(即事务处理)的缺点,对数据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其能更多地参与政府对数据分析和决策的制定等工作。 (二)模型库系统的功能。 模型库系统包括模型库及其管理系统,模型库是一个包含有财务、统计、运筹和其他定量模型的软件包,存放解决行政管理问题的经验模型,是为决策提供分析能力的部件,给予决策者通过推理、比较、选择来分析、预测和解答整个问题的能力。因此,研究一些决策支持模型,建立一个政府决策的模型库系统是完成系统的关键环节之一。这种模型库系统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能实现多目标决策;二是能实现多领域、多部门、多用途的决策,即按经济内容来看应具有预测类模型、综合平衡模型、结构优化模型、经济控制类模型等,按决策活动来看应有规划模型、推理模型、分析模型、预测模型、评估模型等。 (三)知识库系统的功能。 知识库系统包括知识库及知识库管理系统,其功能是对知识进行系统化组织与管理,存储、增加、删除、修改和查询知识,以及对知识进行一致性和完整性校验。知识库与数据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知识的逻辑表示观点来看,关系数据库是一种简单的知识库,数据库中的每一个关系是一个原子公式,即一个谓词,关系中的元组即是知识中的事实,因此利用关系数据库来建造知识库,就可以充分利用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功能,便于知识库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四)可视化接口。 可视化接口包括预测、分析、查询和维护等4个子系统。通过数据分析和预测工具对数据仓库中的数据进行多维分析、汇总,结果可以用二维表、饼图、折线图和直方图表示。 二、数据挖掘的技术工具和基本过程。 数据挖掘就是从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声的、模糊的、随机的‘实际应用数据中提取隐含在其中的、人们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潜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识的过程。数据挖掘常用的技术有神经网络、决策树、遗传算法、近邻算法和规则推导等。数据挖掘常用的工具有: 第一,基于神经网络的工具。由于对非线性数据具有快速建模能力,神经网络很适合非线性数据和含噪声数据,所以在政府数据库的分析和建模方面可以应用。 第二,基于关联规则和决策树的工具。大部分数据挖掘工具采用规则发现或决策树分类技术来发现数据模式和规则,其核心是某种归纳算法。 第三,基于模糊逻辑的工具。其发现方法是应用模糊逻辑进行数据查询、排序等。 第四,综合多方法工具。不少数据挖掘工具采用了多种开采方法,这类工具一般规模较大,适用于大型数据库或者并行数据库。数据挖掘的基本过程包括数据准备、模型搜索、结果分析和生成报告。 数据准备:收集和净化来自数据源的信息并加以存储,将其放入数据仓库中。 模型搜索:利用数据挖掘工具在数据中查找模型,搜索过程可以由系统自动执行,也可以由用户参与执行。对于一个主题的搜索,可用神经网络、专家系统、统计方法等。 结果分析:一般地说,数据挖掘的搜索过程需要反复多次,因为当分析人员评价输出结果后,他们可能会发现一些偏差或一些新的问题,要求对某一方面做更精细的查询。 生成报告:根据分析结果,进行整理,形成分析报告。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七写论文的时候,我们怎么可以没有相关的题目呢?大家看看下面的行政法论文的题目,我们大家一起阅读吧! 新闻侵权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行政刑罚研究。 试论物业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问题探析。 论犯罪被害人之国家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和谐。 转型期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多视角研究。 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研究。 我国公安行政执法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学校法制教育序列化研究。 关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听证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税务行政强制研究。 如何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 论契约思想引入行政法的.必然性。 医疗损害赔偿研究。 我国机动车登记制度研究。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归责问题研究。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初论。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反思和重构。 论现代警察理念。 医疗事故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纠纷概念的法理探讨。 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立法缺陷。 《国家赔偿法》增设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研究。 我国大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研究。 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研究。 教师聘任制度实践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建立我国知情权保护制度。 医疗侵权中医疗过失认定标准研究。 行政问责制研究。 论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及救济。 行政公务回避研究。 论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及其法律救济。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研究。 商品房预售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论行政合同违约责任与司法救济。 教育过程中教师权力与学生权利关系探究。 论医疗事故的处理依据及程序。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八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本科行政法论文格式。 论文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以第三人称陈述。它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的内容应包含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也供文摘等二次文献采用。 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研究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点是结果和结论。摘要中一般不用图、表、公式等,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术语和非法定的计量单位。 摘要页置于封面页后。 中文摘要一般为300汉字左右,用5号宋体,摘要应包括关键词。 英文摘要是中文摘要的英文译文,英文摘要页置于中文摘要页之后。申请学位者必须有,不申请学位者可不使用英文摘要。 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每篇论文应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关键词间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词后不打标点符号。以显著的字符排在同种语言摘要的下方。如有可能,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5.医学本科论文格式要求。 6.法学本科论文格式要求。 7.本科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8.本科毕业论文格式写作规范。 10.本科生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九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权力的运作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的、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信息和行政活动过程,否则相对人或相关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公开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和公务员。行政公开的内容包括国家行政权力的运作全过程,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公开的客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 行政公开至少应当包括三层内涵:一是政府行为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一律公开进行;二是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一旦作出了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等都应当依法公报,让相对人可以依法查阅和复制;三是有关的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当允许新闻媒体依法的采访、报道和评述。 二、行政公开的产生背景。 行政公开是20世纪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建立了国家权力的公开运行模式,使公民过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得以确实保障,并进而为民主行政、公民参与行政、监督行政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我国正在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社会阶段。无论从改革开放以来公民主人翁意识、民主发展意识、公民权利意识、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还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各级政府提出的新挑战、新标准,都显著表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也急切希望形成行政公开制度。总结我国行政公开的形成有其深刻原因,主要包括: (一)行政职权的不断扩张是行政公开制度形成的根本性原因。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最有力的部分,也是对公民的切身利益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社会的客观需求使得国家的公共权力日益膨胀,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直接对公民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对行政权加以规范和约束。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属于执行权,其权力的行使发生在社会管理中,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方各面。而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带来了很多潜在的或现实的限制和威胁,如何以法律程序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和监督就显得特别重要、通过行政公开这种形式来完善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进行制约和监督,就成为了行政法治的重点。 (二)公民权利的强化趋势是行政公开制度形成的决定性因素。 现代人权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公民的权利表现出了不断加强的趋势,特别是知情权作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不可予以剥夺的性质。 (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是行政公开制度的形成的客观因素。 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的配置方式,而市场经济下的资源的运作必须是公开而透明的,若政府把信息垄断了,则很不利于市场资源的配置,也会阻滞市场的活力。行政公开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之一,它使得社会资源得到合理分配,还能行之有效地帮助企业和个人考察社会、分析市场、安排好自己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 三、行政公开的意义。 (一)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保障。 行政公开有利于创建一个公开的、透明的、依法行政的、合理的社会大环境,有利于改善政府自身的运作,依法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还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的办事方式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促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有利于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信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行政公开是遏制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 服务行政是21纪行政法的基本理念。确定服务行政的理念有利于提高行政运作的透明度,使行政主体的行为始终都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减少各种腐败问题的发生。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使那些拥有行政权力而作威作福的官员们由隐身到现形,使得暗箱操作的空间不复存在。 行政决策要想实现民主化、科学化,就要通过行政公开的方式将行政活动各阶段公之于众,并随时接受各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 (三)行政公开体现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 行政公开是政治运作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存在于现代民主政治中。行政公开促进产生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政治认同感,维护社会和平稳定和发展。 行政公开能让公民预测行政的施行的大方向,使大家能够及时并合理地作出反应,加以配合实现自己的权利,从而消除对秘密行政的不安和疑虑。 (四)行政公开有利于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是行政机关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公开要求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全面、准确、及时的公开信息,大大的提高了决策层获取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信息社会的行政公开与电子政府的建设相互促进并发展。 (五)行政公开是纠正行政机关对信息的闲置、隐匿的制度保障。 信息作是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本应具有全社会所有的公共属性。但是在我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信息都是掌握在政府的手中,大多数的行政机关与生俱来就有信息的优势,并以保守秘密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来保持这种优势,也就造成了信息处于闲置、隐匿或半闲置、半隐匿状态。这种状态与公民希望获取行政信息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和公众的意愿是相悖的。如果行政主体对信息藏匿不报,如何保障相对人获得充分的行政信息,因而,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保证公众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就必须保证行政主体掌握的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公开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保障机制。 四、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 (一)行政决定公开。 行政决定,只要是涉及到了外部公共管理的事项,无论是行政政策类的、行政立法类的、行政执法类还是行政裁决类的、行政复议类的,最终决定的全部内容都应当用适当的、方便公众查阅的形式公开。 (二)行政过程公开。 任何的行政决定,都是经历一定的程序(亦即过程)才能形成的。在日益强调行政管理的民主或者公正的当代,除非因为法定事由,行政决定的过程一般也都公开。其中,对于行政立法以及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来说,民主参与已经成为一个硬性指标。就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言,为了保证做出决定的公正性,行政组织一般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信息(包括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的义务)、说明依据和理由等程序,而这本身也是在向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公开其管理的全过程。 (三)行政信息公开。 上述的行政决定、行政过程公开,在相当程度上也就表明,行政组织将行政决定这一信息以及与决定有关的其他信息,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当然,行政组织掌握的信息不仅仅只包括这些,有许多信息是行政组织在管理过程中获取的,尽管不一定与行政决定有直接的关联,但很可能会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实质性影响。在日益强调保护公民权利、强调政府透明的时代,在日益重视行政组织与行政相对人各方面合作的时代,行政组织所掌握的信息――包括那些原始信息以及行政组织对原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形成的信息,除属于法定保密范围的的外,一般都必须公开。而且,法定保密的范围也逐渐在缩小。 五、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 (一)社会团体功能发挥不足,缺乏组织化代表和表达机制。 从许多国家行政公开的立法实践过程中我们看到,非政府组织在推动公开立法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国社会随着市民阶层利益的不断增长,已经初步逐渐形成了对公开立法有需求的群体,如职业律师团体等,他们有强烈的信息公开需求。不过因为他们的立法需求缺乏组织化的实际参与行动,所以对立法进程与内容产生不了太多实质性的影响,无法有效地发挥代表成员利益的功能。 (二)行政公开具有较强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受政策保护、“国家秘密扩大化”的观念影响、“法藏官府、密不可知”的现象比较突出。行政公开的制度一经推出,虽然立即被各地效仿和推行,但是因其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导致了行政公开在范围、内容、方式等方面表现出随意性、不规范性,难以真正形成稳定的制度。 (三)保密问题的泛化。 在我国,行政公开与国家安全的矛盾在很多时候被人为的放大了。“危及国家安全”成为政府保守秘密,拒绝公开信息的很理直气壮的理由,保护国家安全成为政府保密行为的合法外衣。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肆意扩大行政公开和国家安全的对立,只会让我们背离世界行政公开潮流和趋势。“如果公民知情权的价值让位于国家安全,对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和政策的有关信息日益严格地控制必将继续构成对民主的正常运转的严重威胁。” 六、对我国行政公开完善的建议。 (一)树立现代行政理念,强化行政公开观念。 “公民为顾客”、“顾客至上”、“向市民交代”等新型的服务行政理念是现代行政法治的主流价值观,也是行政公开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思想基础。只有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树立起服务行政、责任行政、法治行政的理念,深入加强理论创新,深化对行政公开的认知和重视,才能谈得上真实有效的行政公开。 (二)行政公开的法制化。 西方国家在实施行政公开化的过程中,在立法上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制定《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政府会议公开法》、《光下的政府法》等行政公开方面的特别法的同时,又制定了《行政程序法》以作为其他程序方面的总则性规定,其代表为美国、日本。另一种是对行政公开的规定没有制定专门的特别法,主要集中于《行政程序法》及零散的分布于其他法律之中,以德国为代表。我们国家对这两种方式,都是可以效仿的。 (三)行政公开的外部监督机制。 为了促使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公开的义务,有必要通过立法设立外部监督机制。其中,通过制定出《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程序与机制可以实现对行政公开的有效监督。此外,还可以通过《新闻法》的制定,对记者的采访权予以明确保障,可以间接地促使官方信息的公开,从而使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最后,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也能够对行政公开提供有切实有效的保障。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十摘要: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并确定了立法的基本架构。因此,目标模式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先决问题,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对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应具备目标模式并未达成共识,因此,对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研究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进行阐述,从中比较和借鉴,再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进程并提出在转型期的中国大陆的行政程序法宜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模式作为其目标模式,希望本文对中国大陆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有所裨益。 关键词: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服务模式。 随着法学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模式”分析方法被引入来对程序法的体例、目标进行整体研究。在行政程序法中,学者们提出的目标模式是对未来我国立法行为模式和内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各国程序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二是加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与行政实体法紧密联系,围绕实体法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展开,形成了行政程序法三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侧重于三种模式的结合,更注重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控制,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服务社会的功能。 (一)何谓目标模式。 所谓模式(model,pattern)是指“事先或者将要确定的某一事务的样式或者特征。”例如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样本,产品或者项目的风格或样式。行政程序法中所说的目标模式特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从本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各种因素考虑,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继承本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同时,吸收别国先进的对发展本国法律具有进步作用的各种法制因素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行政程序法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设计、价值、功能等多方面的指向,并与立法目的紧密联系。 (二)研究并选择目标模式的重要意义。 研究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控制行政权力,维护人民利益、服务社会、完善依法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推动我国依法行政具有进步的意义。 特定的目标模式体现了特定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基本架构、基本原则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规则和制度。它对行政程序法的构架、体例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更深层次地影响到行政程序法的理念、法律精神和制度,它的确定性往往也会影响到人们对法的认识程度、开放程度、思维定势。 二、目标模式之厘清——基于比较法视角下的认识。 目标模式是研究行政程序法众多热点问题中的一个。我国法学界有关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控制模式、效率模式和权利模式三种。控制模式是指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不得违反自己统治意志的模式,体现强大的强制性。效率模式是指以效率为中心,服务于效率的模式。权利模式主要体现为维权,保障权利。 第二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保权模式、控权模式和效率模式三种。保权模式主要指在行政程序中,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的一种模式。控权模式主要是控制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扩张,保证依法行政的一种模式。效率模式主要是基于管理和服务的效能而产生,强调高效。 第三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公正模式和效率模式两种。公正模式主要强调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监督,防上偏私,效率模式指以效率为中心,服务于效率的模式。 第四种观点将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与行政程序法价值模式放一起探讨。提出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分为维护模式和保护模式,与此相应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模式可以分为民主模式和效率模式。 分析以上各种观点,各个学者都是站在本国的立场和自身研究的方向去阐述这一问题,从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目标上去看,各种观点都有自身的合理性、适用性。但都存在着划分标准不明确和划分概念不周延的不足。本人特别指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应归结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三位一体的目标模式。在当今各国,由于受民族传统、法律传统、人文传统、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文化、、经济发展、民主发展、社会制度以及地域的影响,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目标模式不完全相同或完全不相同。但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遵循控权和服务的模式。而这一模式则是将两者都放在同一或基本同一的高度和位置,都给以共同重视,并以此为出发点,在实践中视具体情况而允许其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能有一定程度的侧重点。或者说,并重模式作为一种目标模式其实是一个呈现出动态侧重点的兼容模式,是站在一定的制高点上,起着统摄、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模式。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将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的实践情况进行阐述和分析,指出不同国家于目标模式之不同选择是历史的选择,是规律性和必然性的统一。 (一)行政程序法之目标模式——控权模式(以美国为例)。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于1946年6月11日公布施行,作为行政程序法控权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行政程序立法之所以选择了控制行政权力,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权利的控权模式,主要是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所制约:第一,注重程序价值观的法律传统的内在要求。将程序的公正作为行政行为公正、公开、民主的保障手段,提高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第二,满足行政权力运作的现实需要。立法目的的最终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现实需要。第三,受行政法观念的影响。美国将行政法视为“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控权理念使美国更注重防止限制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益。第四,受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美国强调个人的权利,强调个人主义,人权意识和观念很强。此外还有其他因素影响和制约着目标模式的选择,但这些因素的合力皆偏向了控权模式,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社会的服务。 (二)行政程序法之目标模式——服务模式(以奥地利为例)。 奥地利是行政程序立法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享有很高的.地位,早在1925年6月,奥地利国会就通过了《行政执行法》、《行政处罚法》、《普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施行法》。这4部法律奠定了奥地利行政程序法的服务模式。奥地利目标模式之选择,亦由其诸多因素来共同影响和决定的。比如说有以下方面:第一,程序价值观的影响。奥地利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历来很重视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把实体法应用于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之中,而程序法被视为实体法实现其目标和介值的工具,具有从属性。常更多关注于结果、实体上的正义实现,努力追求效率的提高。第二,以行政行为为核心,将行政法视为行政权力运行规则的行政法观念的影响。第三,在社会价值观念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传统的集体主义思想,习惯于依照一些事先已经拟制好的规则行事。总之,奥地利选择服务模式与该国所存在的各种因素有关。 三、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 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选择上,应力求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出发,一是考虑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有效控制,防止权力无限扩张;二是考虑行政程序的完备;三是考虑人民的权利得到保护;四是兼顾国家利益的实现,最终实现社会和谐这一目标奋进,因而我国行政程序法科学的目标模式应是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突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人民权利的维护、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三者之间不能顾此失彼,应并重发展,科学发展,科学立法。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都从不同的角度上体现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这在我国是有现实的土壤基础的,且理论上是确实可行的。 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必然,这一模式和我国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在广泛而深刻的意义上促成了中国这个社会的转型,是一个新的起点,从社会现代化的角度看,中国属于后发现代化国家,与许多已经完成现代化的发达国家相比,在各个方面皆有“赶超”的特点。在法治和法律体系的建设方面也不例外。 可见,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具有一定规模和优越性的,但也指出未来实质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建设之路是漫长而艰辛的。于是,在今后将要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更需要有一种高瞻远瞩。在目标模式的确立上,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是我们目前境遇下的理想殿堂,但又是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和趋势。毕竟在中国当下,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主政治化的发展,并重模式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必然选择。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生活质量也有所提高,人民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日增不减,人民要求有序的政治参与、要求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呈现上升趋势,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落到实处,这就要求我们更科学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 另一方面,我国现正处于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时期,是各种社会矛盾突发和高发的时期,人民处于弱势状态,因此对人民权利的维护必不可少。最后,我国改革就是为了发展,发展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作为支撑,作政策指导,作法律导向,这就离不开政府的服务,因此,总的来说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显得更为符合中国转型时期的立法的诉求,也更符合我国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选择。 四、结语。 在我国,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这一模式看起来具有一定的理想性,但对于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行政机关权力的控制、人民权利的维护、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服务是现实的,不容我们否认,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在某一时期可能会有不同的目标选择、价值选择,因而在这一并重模式中偏重一某一种模式是有可能的,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此而完全脱节,这要求立法者自身具备较高水准的辩证的理性的思考力,在立法的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现在,注重现实,更要明查将来,把这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科学化。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十一我还要衷心感谢给我们授课的各位老师,等,以及其他所有辛勤工作的老师们。 正是由于他们孜孜不倦的教诲,让我学到了诸多的专业知识,并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如何求知治学如何为人处事。 同时,我也要感谢我亲爱的同学,谢谢她们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我的帮助和鼓励。 感谢一直默默支持我的家人,他们永远都是我坚强的后盾,他们给予我的爱、理解、关心和支持是我不断前进的动力。 最后,衷心感谢本次论文答辩中的专家教授们,非常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审阅论文。 宁静、温馨的校园生活可能就此远去,步入社会才是我们这些萃萃学子生命历程中真正挑战的开始。 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与挫折,但不论身处何境,我一定会奋斗不息,生命历程中那盏指引我前进的路灯也一定会永久不熄! 在论文完成的过程中,除了我自己一年来的潜心学习和研究之外,也凝聚了很多人的心血。 在这里,我要感谢帮助我完成论文的所有人。 其次,感谢**大学会计系的各位老师们,在学期间有幸聆听***老师、***老师等众多师长的教侮,正是他们的辛勤教学、无私授业,使我顺利度硕士研究生三年的学习生活。 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地度过研究生生活的舍友:****及各位同学,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我会永远怀念我们在山西财经大学度过的三年美好时光。 最后我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对我一直以来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让我顺利完成学业,您们辛苦了。 时光飞逝,转眼间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己经接近尾声,在这三年中我学到了很多,收获了很多:有失落,有感动;有艰辛,有坚定;有困惑,有梦想。 感谢**大学提供给我发展的空间和平台,感谢所有老师们无私的奉献与付出,感谢各位同学真挚的友谊和关心。 感谢和我同师门的所有师兄弟、师姐妹,是他们让我感受到了大家庭的温暖;。 感谢在我读研期间认识的各位朋友,因为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生活中,他们都使得我的人生更为精彩和丰富,从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很多,也使我变成了更好的我。 本论文的完成也离不开父母的支持和帮助,二十多年来含辛茹苦,用他们的青春置换了我的青春,不但提供了我生活的给养,更是教会我为人的道理,如今他们已经不再年轻,而在此我表达深深的感激,并期望能尽早回馈他们,做到身为儿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最后,我还要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老师们致以真挚的感谢。 老师们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耐心细致的上课风格,传授了知识,激发了兴趣,也使我的研究生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今天的成绩只能代表过去的努力,未来有更多新的知识需要去领会,有更多新的领域值得去探索。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懈奋斗,永远进取,永远拼搏!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十二我国目前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中,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其日常的执法活动必须按照行政法及道路运输有关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程序进行。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空间与时间表现形式。 在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法律文化传统一向不重视程序法规范的作用。目前的现状是行政权力膨涨,运用混乱、控制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同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要求能有高效率的行政权力行使。 基于此,行政程序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侵害;二是使行政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维护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一条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体现上述精神,道路运输行政法规及规章设立了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略述如下。 行政处罚种类繁多,它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规定一个正式而严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较轻的处罚如警告、小额罚款等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小,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之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即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两种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着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而简易程序较为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因为听证能扩大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便于行政决策切实可行,通过为当事人提供辩论、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以避免行政机关片面地作出行政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础上,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十条〕;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听证程序的核心是抗辩,即当事人可以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证明,同时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证据。当事人通过这种参与、介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加以论证,防止了行政专横和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可以澄清事实、避免失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当事人在申辩质证过程中,可以增强维护主体权利的意识,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观念的培养。 (1)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在普通程序中,规定由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收集证据,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还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听证程序中,要求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理由,是行政决定作出者对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权所持的观点的解释说明,也就是对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认识。行政机关如果不对这种理由作出说明,就会使得行政权力行使趋于草率、专横,当事人往往也无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政策的意义,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权力的恣意行使、促进合理、谨慎行政,有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靠性、稳定性,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资讯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指有关行政主体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凡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资讯公开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体现,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与行政的积极性。此外,也便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都确立了公开原则,规定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结果必须公布,后者还规定了进行公示的方式。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十三试论物业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问题探析。 论犯罪被害人之国家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和谐。 转型期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多视角研究。 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研究。 我国公安行政执法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学校法制教育序列化研究。 关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听证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税务行政强制研究。 如何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 论契约思想引入行政法的必然性。 医疗损害赔偿研究。 我国机动车登记制度研究。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归责问题研究。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初论。 我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反思和重构。 论现代警察理念。 医疗事故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纠纷概念的法理探讨。 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立法缺陷。 《国家赔偿法》增设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研究。 我国大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对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研究。 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研究。 教师聘任制度实践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建立我国知情权保护制度。 医疗侵权中医疗过失认定标准研究。 行政问责制研究。 论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及救济。 行政公务回避研究。 论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及其法律救济。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研究。 商品房预售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论行政合同违约责任与司法救济。 教育过程中教师权力与学生权利关系探究。 论医疗事故的处理依据及程序。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十四尊敬的领导、来宾,亲爱的老师、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我是厦门大学xx学院级博士研究生xxx,非常荣幸能够代表自然科学学部的全体毕业生在这隆重的毕业典礼上发言。 与厦大结缘始于,除去一年的工作时间,厦大始终是我生活的重心。六年的厦大学习时光沉淀了太多值得回味的故事和情景,忘不了那绚烂至极的凤凰花,忘不了那沁心幽远的芙蓉湖,更忘不了行走在树下、湖畔的身影。这其中,有你也有我。我们或在忙碌紧张地准备着实验,或在进进出出翻阅着资料,或在实验室、食堂和宿舍之间来回穿梭……我们流过眼泪,却伴着欢笑,我们踏过荆棘,也收获硕果。老师们的谆谆教诲、同学间的无私帮助,让我们在“自强不息,止于至善”校训的浸润下不断成长。 在厦大的六年,作为一名理科生,我亲身感受到了厦大自然科学的发展与壮大,见证了本部楼群的焕然一新,我们的实验设备越来越先进,我们的学习环境越来越优越。从最初院系之间的各自为政到现今大学部的形成,从最初南方之强的地位到现今向世界知名研究型大学迈进的目标。我们欣喜不已,我们责任在肩。 自然科学贵在探索,但我们从未止步于探索。芙蓉湖畔我们悉心聆听大师的谆谆教导,白城边上我们共同探讨自然科学的奥妙。我们注重理论探索,我们也注重实际应用;我们关心实验结果,我们更关心地球和生命。 自然科学重在踏实,但我们从未囿于象牙塔的围墙。从微小的粒子到浩瀚的宇宙,都是我们研究的对象;从实验室到大洋科考船,都能看到我们的身影。学校、学院举办的各类区域性、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和论坛不仅极大地开阔了我们的视野,更为我们提供了宽广的交流平台。 如今,走在凤凰花开的路口,心中的激动和感慨无法言表。感谢母校,是您教会了我们在以后的工作道路上要继续“自强不息,止于至善”;感谢学部和学院,是您让我们切身体会到了自然科学的无限魅力。感谢敬爱的师长,您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前沿的学术思想、进取的科研精神,引领着我们在科学研究的道路上大步前行。学术上,您是不厌其烦为我们答疑解惑的良师;生活中,您更是诲人不倦帮我们排忧解难的益友。 带着渐行渐远的记忆,拎着装满知识的行囊,我即将离开美丽的校园,走向社会,奔向明天。我想,我们不会忘记刻骨铭心的同窗友情,不会虚度光彩绚丽的青春年华,不会放弃坚定拥有的信念理想,不会辜负老师家人的殷切期望。 借此机会,请允许我用三个词描绘我们此刻的心情:感恩、启航和祝福。 首先是感恩,厦大曾经是我梦寐以求的地方,现在是我梦想成真的摇篮。感谢厦大,感谢厦大的老师和同学,感谢我们的父母、亲人和所有关心我们的人们,是你们的共同培养和教导才让我们得以展翅飞翔。 然后是启航,临近毕业的我们身处不一样的平台,心怀更伟大的理想,厦大是我们人生之梦重新开始的地方,我们要牢牢抓住梦的翅膀,奋然前行,乘风破浪。 最后是祝福,衷心祝愿我们的母校硕果累累,再书华章!祝福我们的恩师身体健康,桃李满疆!祝福同学们前程似锦,事业有成! 谢谢大家!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十五一方面,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的发展离不开离不开宪法原则、宪法理念的指引,宪法的实施、宪政的生长也同样离不开行政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发展能够对宪法起到补充、发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从而推动宪法、宪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我们必须站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努力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关系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行政法宪法互动辩证关系法治。 当今法学界普遍认为,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位。在宪政国家,宪法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实质上的最高地位。从此意义上讲,宪法是一切部门法的渊源,指导着各个部门法的运行。但是,处于对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力的共同关切,二者在内容、功能上又颇多相同之处,都被认为是传统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及运作进行规范,行政法所关心的则是行政权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宪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范围及方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宪法与行政法关注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间除了从属关系与部分重合关系之外,还存在补充、发展关系具体而言,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在宪法的范围内有能动活动的余地,并对宪法的发展起着实际的推动作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是一种互动辩证关系。 1。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宪法为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指引着方向,行政法的发展则落实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的产生是以宪法的产生及实施作为基础和前提的。,行政法对宪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国家生活的复杂化加上立法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民众不仅要求参与民主制度权利的实现,还对于自身权益,诸如劳动、接受教育、享受优质的环境等,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这些有赖于行政程序法、劳动法、教育法及环境保护法等的制定与实施,而这是宪法所办不到的。行政法是将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予以具体化的主要途径,是实现国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与提供服务是其价值所在。 3。行政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其深入发展是推动宪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动力。众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观认识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瞬息万变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难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宪亦如此。成文宪法的高度原则性、概括性及预测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滞后于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就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行政法有相当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的发展是有很大作为的。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也存在着失衡的一面,这种失衡既表现为行政法的发展可能突破宪法原则甚至完全偏离宪政的轨道,也体现在行政法的发展有可能因宪法的严重滞后而受阻。因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努力推动行政法与宪法之间互为协调促进的发展方向。 1、通过各种有效的变迁手段,促使宪法积极地回应行政法发展所带来的挑战。 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两重含义:已通过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作为“法上之法”的宪法,无疑更应该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同,且其自身的规定也应当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则,宪法缺乏权威,宪政、法治就永远难以实现。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已经对宪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层次的要求,回顾现行宪法20年来的实施历程,不难看出,修宪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且使用最为频繁地宪法应变方式。同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有解释的权力。在社会急剧发展的今天,释宪权对于维持宪法的稳定,弥补宪法条文规定的不足,推动宪法制度的实施和观念的普及显得尤为重要。 2、以“宪法优位”、“宪法保留”为原则,牢固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宪法作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体现,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不可动摇的崇高地位。宪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权威,那么,宪政、法治将失去最基本的依托。因此,“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国家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宪法至上”理念具体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宪行政”,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拥有权威的关键不在于公民是否服从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从它。”因此,为了推动行政法与宪法关系的良性互动,我们首先就要积极地宣传、普及宪法至上的理念,使社会成员尤其是政府官员实际感受到宪法的存在,自觉地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3、尽快健全相关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保障并监督行政法对宪法的发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完善与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这又似乎存在着某种违宪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实践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内发展宪法呢?可以认定,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发展及推动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宪法的发展绝不能仅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应包括依照宪法精神的发展。因此,在把握宪法原则与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发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简单地视之“违宪”,更不能以所谓的“良性违宪”为名替其“粉饰”,而应当肯定地认定其“合宪”。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机制确保了这种最高效力的实践价值。通过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运作,我国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有望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中国宪政时代的早日来临。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焦洪昌主编:《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5.3。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十六1.论文选题新颖,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实验测试结果分析合理,数据图表清楚可靠,实验工作量大。论文中心突出,撰写格式规范,论据较充足,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表达能力较强。材料丰富,数据可靠,加工整理方法科学有效。表现出该生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及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较深的科研工作能力。论文达到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2.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一般,能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基本能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综合运用知识能力一般。文章篇幅完全符合学院规定,内容基本完整,层次结构安排一般,主要观点集中邮一定的逻辑性,但缺乏个人见解。文题基本相符,论点比较突出,论述能较好地服务于论点。 3.语言表达一般,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参考了一定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一般;未见明显抄袭现象。 4.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难度较小,工作量不大。论文选题一般。 5.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较差,不能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的能力较差强。文章篇幅符合学院规定,内容不够完整,层次结构安排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观点不够突出,逻辑性较差,没有个人见解。文题有偏差,论点不够突出,论述不能紧紧围绕主题。 6.语言表达较差,格式符合规范要求;占有资料较少,其时效性较差;有部分内容与他人成果雷同。 7.在为期三个月的毕业设计中,该同学能在老师的严格要求下顺利完成整个毕业设计工作和论文的撰写。程序能正确的运行,界面安排合理,论文符合要求。 8.在整个毕业设计的过程,态度端正,学习也比较认真,时间安排也很合理,能按时到实验室,不存在无故早退或迟到的情况。能基本在每个阶段完成相应的任务,还能主动加班,做到时间上前紧后松。当然,在这其间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 9.该论文主要研究了铁路联锁软件的安全性,研究成果有着很强的社会价值。论证清晰有力,论据充分,结论可靠。论文层次分明,格式正确,逻辑性强,文笔流畅。表明作者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具有良好的技能和从事研究的能力。 10.论文选题比较适当,观点正确,但缺少独创性的思想,论证内容比较充分,但缺乏论证深度。英语表达比较通顺,但存在少量语法错误。论文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11.论文选题缺乏新意,论证不够充分,具体例证较少,老生常谈的内容偏多,引用他人观点的比例偏大。英语表达基本达意,但存在较多的语法错误。论文格式基本符合要求。 12.选题不适当;观点不正确;语法错误过多;抄袭现象严重;论文格式不符合规范要求;没有按时间要求完成论文。 13.论文选题有新意,有实际应用价值,论文有自己独到的观点,能够反映出学生的创造性劳动,结构安排合理,论证充分透彻,有足够的理论和实例支撑,英语语言表达顺畅得体,没有语法错误,论文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14.本论文选题有很强的应用价值,文献材料收集详实,综合运用了所学知识解决问题,所得书记合理,结论正确,有创新见解。另外论文格式正确,书写规范,条理清晰,语言流畅。 15.该论文的文献调研全面系统,立题指导思想明确,实验设计合理可行,能够按照实验计划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行政法论文题目比较好写的篇十七参考书目&论文: 杨一凡、尤韶华《中国法制史考证》。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袁文兴《关于唐六典的几个争议问题》。 刘逖《试说《唐六典》的施行问题》。 王宏治《唐代行政法概论》。 李韬《中国古代有没有行政法》。 李治安《唐代执法三司初探》。 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 刘后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 石冬梅《唐代司法三司新论》。 张春海《也论唐代司法体系中的三司》。 学者在这一时期主要关注的问题有: 一、开皇律的渊源问题。 二、《唐六典》的行用问题。 三、唐代“三司”的讨论。 一、《开皇律》渊源问题。 学界对隋律研究不足,导致近代史学界、法学界产生了隋律“因北齐不袭北周”的偏颇论断,并忽略了隋律对唐律的作用。 1.主张“因北齐而不袭北周” 主要提出者是陈寅恪,他说:“隋受周禅,其刑律立与礼议、职官等皆不袭周而因齐,盖周律之矫揉造作,经历数十年天然淘汰矣。”意思就是说《开皇律》只继承了北齐律而没有继承北周律。 理由主要是见于《隋书刑法志》中的“高祖既受周禅......多采后齐之制”。 2.主张《开皇律》既承继了北齐律也沿袭了北周律,而“多采后齐之制”观点一:认为陈寅恪没有引述完整,“多采后齐之制”之前是“又置十恶之首”,所以并不是只参照了北齐律而制定了《开皇律》。 观点二:隋律并非丝毫没有参照北周律。其一,《旧唐书刑法志》载:“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改,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这里清楚的指出了隋律的修订参照了北周律和北齐律。 观点三:《唐律疏议断狱律》云:“断狱之名起于魏,魏公李悝囚法,而出此篇。至北齐,与捕之律相合,更名捕断律,至后周复为断狱律,隋律以《断狱律》名篇,很显然是采用了北周律的篇名。 此外,《开皇律》不用《北齐律》的《禁卫》、《违制》、《婚户》,而沿用北周律的篇名《卫禁》、《职制》、《户婚》,也是一个承继北周律有利的证据。 观点三:从《开皇律》编撰人员代表人物有裴政,苏威等。尤其是裴政,在北周时期曾经人刑部大夫,参与制定了北周律,且其他参修隋律者,多为周室旧臣。 3.《开皇律》继承了北朝的立法传统《周大律》、《北齐律》则是《开皇律》的最直接历史渊源,正如《旧唐书刑法志》所载,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 隋律多采“后齐之制”《开皇律》对《北齐律》模仿度最高的莫过于“十恶”《隋书刑法志》载“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首先,《北齐律》有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周大律》亦做出了类似规定,正如《隋书刑法志》关于《周大律》的记载“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开皇律》的十恶之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与《北齐律》的不同仅在于《开皇律》有“不睦”而无“降罪”,《北齐律》有“降罪”而无“不睦”之罪。同时亦可看出《开皇律》与《周大律》也有密切的联系。 其次,从刑名的角度亦可窥见《开皇律》对《北齐律》和《周大律》的继承关系北齐律刑名有五等、死、流、耐、鞭、杖。《开皇律》刑名也有五等:死、流、徒、杖、笞两者的惩罚力度皆由重到轻。唯独《北齐律》有鞭无笞,《开皇律》有笞无鞭,死、流、杖、三刑同名,耐与徒名异而实同。《北齐律》规定的死刑有四等,s、枭、斩、绞、《开皇律》只取绞、斩两种。关于流刑《北齐律》的规定“未有道里之差”。《开皇律》规定如下:“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较之《北齐律》关于流刑的规定《开皇律》规定的则较为细致。此外,《开皇律》和《北周律》两律都对流刑做出了“有道里之差”的细致规定。可见《周大律》关于流刑的立法风格则被《开皇律》直接继承和发展。 最后,从刑典的编撰体例分析也能说明《开皇律》对《北齐律》和《周大律》的继承关系。 二、《唐六典》的行用问题。 学术界一些论文对《唐六典》行用做了考证。但只列举了《唐六典》被援引的证据,而这些证据与其结论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援引《唐六典》并不能证明《唐六典》具有法律效力。 唐代除律、令、格、式之外经常援引故事,这些故事既有本朝也有前朝的。故事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援引《唐六典》到底是作为故事还是作为法律就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违反故事则没有法律责任。 观点一:《唐六典》不曾颁行。 韩长耕《关于《大唐六典》行用问题》一问中提出了这个观点。 依据是在唐人文献中,记载了《唐六典》不曾颁行的史料。 后,刑法制定以后,必须达到这个标准才算是施行。唐代的韦述不能不受这一标准的影响,他所讲的行用,正是依据这个标准。他认为《唐六典》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所以称作没有行用,不管它的内容是否早在行用。 其二,见于《吕和叙文集》卷五,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是,《唐六典》到唐宪宗元年和五年的时期仍然“郁而未用”,“未有明诏施行。” 需要指出的是,韩长耕的考证未曾颁用,却曾行用。 观点二:刘逖《试说《唐六典》的施行问题》。 他认为在《四库全书总目录提要》论及《唐六典》的施行至少有三处。 《四库全书总书目提要》卷七九《史部职官类》《唐六典》列出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韦述、吕温所持的否定说,一是程大昌所持的肯定说,而四库馆臣们所做的结论则是一种倾向韦述、吕温所持的半否定说。 观点三:安史之乱的影响。 袁兴在《关于《唐六典》的几个争议》问题》中提到了安史之乱的影响。应当说,安史之乱不只对《唐六典》的行用产生影响,对整个国家法律也影响很大。在此期间,所有公布施行的法律恐怕都未必能做到事事遵守,才制定不久的《唐六典》施行的情况自然会更加不好,这无疑是符合当时的实情的。韦述所说“亦不行用”和郑所说“未有明诏施行”之论,包含有因安史之乱而未能很好地施行的意思。 三、唐代“三司”的讨论。 1.“受事”与“推事”的关系。李治安在《唐代执法三司初探》中,认为由侍御史、给事中(属门下者)、中书舍人组成的“三司受事”与御史中丞、尚书刑部、大理寺卿组成的三司“按杂”(推事)是既有联系又有着区别的。 首先,“受事”仅作为皇帝的耳目喉舌接受最高上诉,实际上事属于非正式的司法机构。 而三司“杂按”(推事)则是奉诏推鞫国家大狱的。李治安同时考证出三司推事开始的时间是高宗龙朔三年。 王宏治在《唐代司法中的三司》一文中指出,三司受事是司法程序中位于尚书省与皇帝之间的受表机构,主要处置冤滞案件。这个机构属于一个常设机构,每天有人轮流值班,手里词讼。一般说来此三司不直接审人犯、断狱讼。 至于三司推事,是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法司组成的。其开始作为专推制狱的机构是在唐玄宗开元年间(入《唐六典》)。 刘后滨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中指出,三司受事中的三司是常设的受理上诉的制度。由给事中、中书舍人和御史组成的三司,其主要职能是巡查天下冤滞,上诉者经过尚书左右函申诉仍然不服的,允许他到三司上诉,三司机关必须受理上诉,并且巡查案情,进行重新判决,是除皇帝以外受理上诉的最高机关,除了上诉、监督之外,还有审判的职能。 2.大小三司的问题。 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认为唐初仅仅有一个三司,是由御史台、中书盛门下省组成的,故没有大小之分,仅称三司即可。武则天以后又有了三法司组成的三司,为了区别前者,人们才称之为“小三司”。“大三司使”与“小三司使”仅仅是因为“小三司”内部组成等级不同所产生的差别,过去人因为《唐会要》里面称刑部侍郎、御史中丞组成三司为“大三司使”,即推断御史台、中书盛门下省三司成为“小三司”。这实际上事一种误解。此处应为大三司。 需要指出的是,三司执法始终以皇权为中心,皇权,服务于皇权。尤其是三司“杂按”,直接受皇帝控制。就连三司分署行事,也必须先向皇帝“进状”,“救依然后断雪”,任何人不敢“自专”。皇帝的特赦、特诏可以压倒一切。同时三司执法还受宰相的严重干涉。屡次出现宰相支配三司、左右词讼的现象。这一切表明,唐代三司执法虽然是封建司法逐渐成熟的标志,但它依然是皇帝专制国家机器的隶属品。从本质看,它是绝不能与近代司法的三权分立同日而语的。唐以后的明清两代曾模拟唐的三司“杂按”,一长期实行刑部、都察院即御史台、大理夺三法司“朝审”重大狱案。由此可以看出唐代执法三司在我国司法史的地位和影响。 上一篇:大学社团内部管理制度下一篇: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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