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农村林地租赁合同(优秀18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一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同意将自有_____松林租赁给乙方采割松脂,林地位置于______,面积约_____亩,树木数_____株。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山根费付租方式: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以工人作业采割松树株数,以挂袋数量来计租山根费。即每一株树计每年山根费为_____元人民币(注:凡挂袋采割每棵树,每年山根款为_____元人民币)。每年_____月份底付清当年山根款。采割树径胸径10公分以上的松木。 第二条:付款方式:乙方工人进场上山挂袋作业后_____天内,以挂袋实际株数支付第一批山根款总额的_____%。其余到农历_____月底全部付清全年山根费。 第三条:投资环境:乙方的工人到甲方发包的林地作业,甲方需配合乙方处理协调好地方群众和林业部门的关系,保证乙方工人正常工作,同时通知村民不得进山砍松树枝丫、伐木和干扰破坏采脂,并共同做好防火、防盗治安等工作。 第四条:因甲方未协调好群众和各部门的关系,造成乙方工人不能正常生产的`损失和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损失。 第五条:租赁时间: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租给乙方使用_____年,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六条: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如因乙方的原因无法进场采脂的,合同一律押金不退,同时合同也自行作废,但是乙方须同知甲方取消合同。 第七条:提前预缴的山根费(即订金),从山根款付款时扣除。 第八条: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未尽妥善之处双方协商解决,如造成经济纠纷,以本合同通过法律办法裁决。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二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包方): 为充分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林业生产的大力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甲方所有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经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林地坐落、面积。 1、租赁林地坐落地点: 2、租赁面积: 3、租赁林地的四周界址:东至: 南至:西至: 北至: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该林地对外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三、租金及租金交付时间。 1、租金为每年元,租金30年不变,十年为一期,一期一次性交清。 2、交款方式及交款时间:乙方将租金交入甲方集体账户,甲方开具统一收款票据。交款时间十年为一期,分三期交清,第一期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付清,后二期交款时间为20xx年月日和2031年月日。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交款时间上交甲方林地承包款,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林地另行承包,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2、甲方保证承包林地没有私人产权或其它使用权的纠纷,如有相应纠纷,则由甲方负责解决。 3、承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以任何行为允许他人在乙方承租范围内建其他建筑或附属设施,以及开垦、采土等妨碍乙方经营承包的行为。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是否在承租范围你经营,如发现乙方超出承包范围,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改正并进行处罚。 5、租赁期内,乙方享有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和补偿。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承租期间,乙方对所承租的林地享有经营自主权,甲方不得指使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乙方对林地的使用,否则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承包期间,承包林地的水源、果林均归乙方自由支配。 3、承包期间,乙方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注意火灾,如有发生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负责。不得违反《森林法》,对承租范围外,甲方的山地和森林不得开挖和破坏,如有发现甲方将乙方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4、承包期内,如遇政策因素国家需征用该林地,该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林作物,房屋……投资财产,的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5、因甲方承租后乙方林地位置偏远,交通不便,乙方有权使用原有的进出通道,乙方在租用的林地内自行建设相应的临时管理用房,但必须建在承租范围内,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需通电、通水及有限电视、电话等其它事宜,甲方配合协调,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在林地租赁经营期间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更新种植林木,林种和砍伐林木,如需办理,如需办理砍伐证,由乙方自行出面办理。 7、乙方经营林地期间,只能从事种植业,不能进行养殖业,以防水质污染。 8、待乙方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好后,以乙方公司主体形式与甲方重新签订与本协议一致条款协议。 六、其它。 1、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三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第二条林地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年的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臵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臵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其它:。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主件页共条,附件件共页。 甲方代表:(签名按指印)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年月日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四按土地利用类型划分,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6个二级地类。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林权证登记状况和双方确认的实际租赁面积详见下表。 林权证编号。 宗地号。 小班。 (内业号)。 林权证登记。 面积(亩)。 实际租赁。 面积(亩)。 面积合计。 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年的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 委托书。 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 申请书。 》。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置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置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其它:。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主件页共条,附件件共页。 甲方代表:(签名按指印)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年月日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五为了发展油茶产业,发展地方经济,根据乙方与团风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发展油茶产业协议,双方就租赁林地、建设油茶基地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租赁林地的位置、面积、条件 总面积为 亩,小班位置及林地四至是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以地形图勾绘为准,具体见本合同所附图示,面积为地形图的平面面积,最终以栽植面积为准。林地为荒山荒地、马尾松低产林等,坡度25度以下,土层40公分以上,连片面积100亩以上。 二、林地租用期限:租赁时间五十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油茶园进行资产评估,其资产由甲乙双方各得一半,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三、 林地租赁费标准及支付办法 林地租赁期50年,租金第1-5年为每亩每年16元,以后每5年增加0.8元,一年一付。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下年度租金。其他类别土地租赁价格另议。 四、甲方责任和权利: 1.甲方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需经2/3以上代表同意,提供签字记录。农户自留山委托村委会办理,提供委托书。 2.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 保证出租土地权属清楚,转让后如有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但乙方不得改变现存林地的山貌;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4.出租林地上的现有林木,甲方在取得采伐手续后,按乙方要求砍伐,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 5.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内的林地时,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甲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乙方。 6.甲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擅自收回林地,造成合同终止。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已投入的前期费用、生产的资金、劳务费、租金、服务费、林木资产价值及相关费用。并按照违约年限计算林地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7.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8.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1.乙方在经营期间合法经营,并处理好与村民之间的关系。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争取了营林及营造林设施的资金,由乙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于营林及营造林,按国家政策规定属甲方所有的部分按规定归甲方所有。 3.在租赁期内,可依法转包 转让 出租 入股 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和阻扰。 4.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丧失租赁权力,租期不足五年按五年计算。 5.乙方因生产需要架设供电设施,其费用以国家标准为依据,甲方负责做好群众的配合工作,不得从中阻挠或另外索要补偿。 6、乙方在整地、造林工作中,按科学设计施工,注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7、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采伐证(“两金”按销售收入的10%收取)、运输证、检疫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双方协商处理。 七、双方代表如有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离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在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林业站一份。 甲方代表(签名、盖章): 乙方代表(签名、盖章): 鉴证方(乡镇政府) 20xx年 月 日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六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林权证登记状况和双方确认的实际租赁面积详见下表。 林权证编号。 宗地号。 小班。 (内业号)。 林权证登记。 面积(亩)。 面积(亩)。 面积合计。 第二条林地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年的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置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置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其它:。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七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第二条林地租赁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年的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臵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臵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 甲方代表:(签名按指印)乙方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八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 第二条林地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年的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臵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臵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其它:。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主件页共条,附件件共页。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九甲方(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称)。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乙方(承包方):(居住地址或单位全称)。 姓名或法人:联系电话: 为加快现代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绿色生态泰安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从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制约性,惩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发,为确保发包方、承包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经营标的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发包给乙方。 四至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承包费共计(大写)人民币元,分年交清,每年交纳元。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的承包费。 二、承包经营期限乙方承包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或依法收回)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2)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林木、林地资源。 (3)督促乙方植树造林,限定在年内绿化所承包荒山并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所承包经营林地和森林资源的行为。 (5)依法依规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用。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的排他性用益物权,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按照统一规划或承包合同约定,组织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承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合同有效期内,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自主经营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除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其他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继承权;并依法享有开发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权利。 (2)所承包甲方的林地,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依法征占用的,依合同约定依法获得补偿及社会保障费用。 (3)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权自主流转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4)有权依法制止(举报)破坏林地,毁坏林木,携带火种进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等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合理的保护利用林业用地。做到依法经营,不改变林地用途,不造成林地永久性毁坏,确保承包的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2)承包经营期限内,可自主流转所承包林权权属,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人员的,须依法经甲方同意,林权需要变更的,要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须经甲方备案,并及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 (4)按照合同约定时限要求进行植树造林,在年月前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存活率保持在85%以上。 (5)林木需要采伐时,要提出采伐申请,经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并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限,负责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成活率达到85%以上。 (6)负责承包期内林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对盗伐滥伐林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防止水土流失负有直接责任;遇有破坏林地、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在制止的同时须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 (7)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林木生产经营、林权权属流转。 (8)如遇国家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必须服从大局需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即生效。承包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年月前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存活率未保持在85%以上的;林木依法采伐后,未能及时更新或未达到85%成活率的;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权属。 (三)在承包期内乙方遇有破坏林地、毁坏(盗伐)林木、携带火种进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举报或监守自盗、滥伐林木的,依法追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权属。 (四)甲、乙双方其他违约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法)人的变化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执行中如遇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宜,由乙方选定仲裁机构或应诉法院。 (二)在乙方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内,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占用林地而造成的中途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林木补偿费全部支付给乙方(约定林木采伐时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按约定执行),林地补偿费由甲乙双方届时依据乙方对林地投入和立地条件改善情况及承包所剩时间等因素协商确定。 (三)承包期满时,林权所有权交还甲方,林木及附属物的处置,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作价给集体,或再承包方受让),届时依约定处理,处结后甲方收回其权属。甲方在另行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四)如国家法律政策对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新的规定时,以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政策为准。 (五)本合同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全程监控权、行政执法权,并负有法律责任。 (六)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乡(镇、办事处)政府、县(市、区)林业局各执一份。 七、附件(一)发包时林木、林地评估材料。 (二)发包时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鉴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签字):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十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__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和经营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林业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林权证登记面积为亩的林地租赁给乙方。 二、林地租赁期限为叁拾年,自20_年月日起至2044年月日止。 林地租金按每年元/亩以实际租赁面积计算;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林地租金采用一年一付的方式,每年的林地租金于当年农历12月31日前付清;。 五、甲方的林地租赁给乙方后,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归乙方,林地的规划、投资和经营由乙方负责,收益亦由乙方享有,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山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原林地上已有成片经济林原则上不砍伐(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砍伐除外),但有权进行抚育和管理;当原林地上的已成片经济林由甲方砍伐后,在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再种植树木及其他作物,同时交给乙方进行规划和经营。 六林地内原有坟墓保持不变,农户需要在林地内新建坟墓,告知乙方后乙方同意使用。 七、在协议期内,乙方享受国家有关扶持、补贴、优惠政策;租用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补偿由甲方获得,但乙方在林地上种植青苗和建筑物等相关补偿由乙方获得。 八、协议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九、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 十、本协议如有不尽事宜,可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内容与本协议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十一为了发展油茶产业,发展地方经济,根据乙方与团风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发展油茶产业协议,双方就租赁林地、建设油茶基地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租赁林地的位置、面积、条件。 总面积为亩,小班位置及林地四至是,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以地形图勾绘为准,具体见本合同所附图示,面积为地形图的平面面积,最终以栽植面积为准。林地为荒山荒地、马尾松低产林等,坡度25度以下,土层40公分以上,连片面积100亩以上。 二、林地租用期限:租赁时间五十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油茶园进行资产评估,其资产由甲乙双方各得一半,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1.林地租赁期50年,租金第1-5年为每亩每年16元,以后每5年增加0.8元,一年一付。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下年度租金。其他类别土地租赁价格另议。 四、甲方责任和权利:。 1.甲方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需经2/3以上代表同意,提供签字记录。农户自留山委托村委会办理,提供委托书。 2.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保证出租土地权属清楚,转让后如有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与乙方无关,如甲方处理不当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应尊重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经营活动,但乙方不得改变现存林地的山貌;乙方利用租赁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全部归乙方。 4.出租林地上的现有林木,甲方在取得采伐手续后,按乙方要求砍伐,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 5.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内的林地时,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甲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乙方。 6.甲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擅自收回林地,造成合同终止。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已投入的前期费用、生产的资金、劳务费、租金、服务费、林木资产价值及相关费用。并按照违约年限计算林地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7.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8.协助乙方办理林权证,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1.乙方在经营期间合法经营,并处理好与村民之间的关系。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争取了营林及营造林设施的资金,由乙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于营林及营造林,按国家政策规定属甲方所有的部分按规定归甲方所有。 3.在租赁期内,可依法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和阻扰。 4.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丧失租赁权力,租期不足五年按五年计算。 5.乙方因生产需要架设供电设施,其费用以国家标准为依据,甲方负责做好群众的配合工作,不得从中阻挠或另外索要补偿。 6、乙方在整地、造林工作中,按科学设计施工,注重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7、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采伐证(“两金”按销售收入的10%收取)、运输证、检疫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双方协商处理。 七、双方代表如有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离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在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林业站一份。 甲方代表(签名、盖章):乙方代表(签名、盖章): 鉴证方(乡镇政府)。 20xx年月日。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十二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第二条。 林地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十三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阜成路号院号房租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房屋一间,供乙方经营使用()。 二、房屋租赁合同: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为止,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或北京市政府征地,单位开发改造等,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房屋租金:年月日——年月日,租金为。 四、付款方式:半年一付且提前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月日前,月日前。 五、合同期内,乙方不准转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承担自己使用的水,电费和卫生费。 六、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如果甲方不再出租或乙方不再租用,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乙方继续租用,甲方可优先照顾乙方,租金再议。 七、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如发生违法问题,乙方负全部责任。 八、如果甲方发现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不退租金。 九、承租期内乙方应保护室内设施,水,电如发现异常情况由乙方负责维修。如乙方进行改造,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乙方承担改造的一切费用。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如在承租期间发生矛盾,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解决矛盾,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十四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x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和经营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林业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 ,林权证登记面积为 亩的林地租赁给乙方。 二、林地租赁期限为叁拾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三、林地租赁价格:林地租金按每年 元/亩以实际租赁面积计算;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四、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林地租金采用一年一付的方式,每年的林地租金于当年农历12月31日前付清; 五、甲方的林地租赁给乙方后,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归乙方,林地的规划、投资和经营由乙方负责,收益亦由乙方享有,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山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原林地上已有成片经济林原则上不砍伐(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砍伐除外),但有权进行抚育和管理;当原林地上的已成片经济林由甲方砍伐后,在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再种植树木及其他作物,同时交给乙方进行规划和经营。 六林地内原有坟墓保持不变,农户需要在林地内新建坟墓,告知乙方后乙方同意使用。 七、在协议期内,乙方享受国家有关扶持、补贴、优惠政策;租用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补偿由甲方获得,但乙方在林地上种植青苗和建筑物等相关补偿由乙方获得。 八、协议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九、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 十 、本协议如有不尽事宜,可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内容与本协议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十五订立合同双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各留存一份。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十六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更好地搞活经济,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为预防日后争议无依据,特订立此协议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约________亩的适宜种植速生丰产林地________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乙方依据协议书取得基地租赁权后,自行投资造林。 第二条:租赁年限为壹拾伍年,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金额为壹拾贰万元整,乙方必须一次性付清租金后方能进入场地施工活动。 第三条:甲方出租的地块用途为林业商业用地,非属生态林,水源林等社会公益性区划用地类。 第四条:甲乙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协议书的决定向乙方收取足额租金。但在租赁期不能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将租赁地再次出租给第三者,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影响干扰协议的执行。 2、在租赁期间,没有得到甲方同意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将租赁地块转租或者变卖给第三者,否则协议失效。 3、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的共同认可足额向甲方交清租金;承租期满后,若乙方有意续租,经双方妥善协商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乙方全面造林后,可将活立木抵押贷款再投入造林,但所再造之林木必须能在承租期内成材砍伐出售,不能以不正当理由延期占地,否则甲方重新收取租金。 第六条:林地内现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如防火带等无条件保留,乙方可无偿使用。在租赁期内如果乙方因生产,经营所需可在承租地范围内重新开设林道、防火道、建施工用房和其他相关设施;但施工过程中涉及租赁地块范围以外的由乙方自行与有关人员协商解决。 第七条:甲方不能准许其成员在承包地内毁林开垦、放牧、野外用火、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采石采矿、取土打砖等活动。乙方也不能在承包地内实施与造林之外的其他活动,如探矿采石等,更不能种植国家明令禁止的植物,否则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若租赁地块发生不可预测的争议,为甲乙双方矛盾双方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的矛盾由甲方解决。而乙方的安全生产活动如管理、守护、防火、防盗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和防范。 第九条:租赁期间,如政府征用,地面上附着物及本协议签订后新增的固定设施补偿归乙方所有;属土地及林地原有的固定设施补偿归甲方享受。 第十条:乙方在林地种植木苗完成后,要加强幼林护理,合理安。 排林木经济周期,租赁期满后采伐时间不可顺延,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一条:甲方不能向乙方索要除承租费以外的费用。甲乙双方不得单方取消合同,否则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经营不善而半途而废的甲方既不负责。 第十二条:签订租赁协议书时,甲方必须同时提交下列证件为附件: 1、村民小组出据租赁林地的地点,面积表壹份。 2、村民集体出租决议书一份。 3、关于燕洞、龙威村六岩坡山界协议书壹份。 4、巴马河池两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各壹份。 第十三条:本租赁协议书双方均不受机构撤并及人事变动影响,双方第一责任同时签名盖章即有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及龙威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第一村民小组法定代理人: 甲方:第二村民小组法定代理人: 乙方:法定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十七在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本着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群众生活条件,促进山区经济发展,结合长轩岭街绿林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情况,加快农民致富步伐,实现村企业、集体、群众多赢的目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科学规范操作开发项目,兹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依据本合同向乙方租赁林地,原林地所有权不变。乙方在租赁期内,享有本合同项目下的林地经营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抵押权、林木采伐权),但不包含野生动植物资源、地下矿产资源。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但不得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项目所定位为生态林业综合开发。 第三条项目所需行政许可手续,乙方应按照规定报批,待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租赁林地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一条租赁的林地“四至范围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以上租赁林地的具体方位及位置见“四至”图,具体以实际勘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租赁年限。 1、乙方租赁林地年限为年。第三章租赁标准及支付方式第一条租赁标准: 第二条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采用每年结清12月份以一次的方法,乙方将全年租赁费按合同要求如实支付村委会;在乙方租赁期间,租赁的林地不再承担其它费用。 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篇十八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开发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亩,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图》。实际租赁面积是用林权证面积减去无法经营面积后计算得出的面积。无法经营面积是指油茶等经济林占地、风水山、石头裸露地、坟地等不能种植地以及输电线、电缆等线路法定占用的林地。无法经营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现场勾绘测量确定。 第二条林地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年的租金总额为:元(人民币,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款方式支付。 1、现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亲自签收或委托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林地租金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给乙方。 2、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甲方需新增葬坟的,每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因此损害林木的,应向乙方交付林木补偿费(由甲方交清补偿费后才能使用)。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造林。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臵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臵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导致乙方造林受阻碍或不能采伐林木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用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其它:。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起诉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鉴证单位执二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主件页共条,附件件共页。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